二次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条例
1、管理机构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泵房、水池(箱)等二次供水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
2、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巡检设施运行及室外埋地管网,严禁在泵房、水池(箱)周围堆放杂物,不得在管线上压、埋、围、占,及时制止和消除影响供水安全的因素。
3、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泵房内的排水设施、水池(箱)的液位控制系统、消毒设施、各类仪表、阀门井等,以保证阀门井盖不缺失、阀门不漏水自动排气阀、倒流防止器运行正常。
4、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分析供水情况,经常进行二次供水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影响供水安全的各种故障隐患。
5、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并及时维护室内管道,保持室内管道无漏水和渗水。及时调整并记录减压阀工作情况,包括水压、流量以及管道的承压情况。
6、水池(箱)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应同时对水质进行检测。
二次供水水池(箱)内壁易产生细菌或致病性微生物,对水质造成二次污染,必须进行清洗消毒。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对水池(箱)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对水质进行检测。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7、水质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色度、浊度、嗅味、肉眼可见物、pH值、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余氯,水质检测取水点宜设在水池(箱)出水口,水质检测记录应存档备案。
本条文提出的水质检测项目,主要是针对二次供水储存输送过程中易发生变化的常规项目,根据各地的需要也可适当增加检测项目。为真实反映水池(箱)清洗消毒效果,且便于取水样,一般将取水点设在水池(箱)出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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