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了解一下国内城乡供水条例

简单了解一下国内城乡供水条例

1.原水管线的保护 原水管线的保护,每日都需要安排人员进行巡查,以免巡查不造成疏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原水管线的安全保护工作,明确管理主体,履行日常保护和管理职责。

2.责任到位 很多时候就是因为以为会有人负责检查保护,可是却并没有落实到位,导致水质受到污染,而找不到责任人。所以 居民用户户外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户内管道等用水设施,由居民用户负责管理。

非居民用户水表之前的供水设施、水表及水表井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水表之后的供水设施,由非居民用户负责管理。

3.分工明确 在规定谁负责之后,我们也要分工明确,让各个负责的部门都能够对供水设施起到自己的作用。 已经建成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表业主的组织与供水单位签订移交管理协议;供水单位应当完整接收用户资料和二次供水设施竣工资料,并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老旧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管网以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和来源并组织实施。改造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表业主的组织移交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需要改造的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房管、城乡规划等部门商定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交由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表业主的组织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与供水单位协商承担的具体费用。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4.制度规范 制定健全的制度,才能让我们有效地管理和实行对供水设施的监管巡查保护。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维护和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档案管理、应急和治安防范等制度,保证供水安全。

5.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 城乡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1)直径1000毫米以上的供水管(含原水管)中心线两侧各5米;

(2)直径500毫米以上不足1000毫米的供水管中心线两侧各2米;

(3)直径100毫米以上不足500毫米的供水管中心线两侧各1米;

(4)直径100毫米以下的供水管中心线两侧各0.5米;

(5)窨井、闸阀、消火栓、伸缩器、流量计、压力表、压力自动记录仪外1米;

(6)立户水表、排水阀、排气阀等其他管线附属设施四周0.5米。

6 .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城乡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对城乡供水设施设立明显保护标志,进行定期巡查。

7.杜绝危害供水设施 禁止下列危害城乡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1)占压原水管线;

(2)在城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及有毒物品;

(3)擅自启闭供水设施或者拆改警示标志、保护标志;

(4)将避雷装置和电气设备的接地线连接在供水设施上;

(5)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与饮用水供水设施连接;

(6)损坏公共供水设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城乡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8.不宜乱建其他建筑 在设计图中没有标明需要建筑其他建筑物,我们不应该私自去设计和建筑。 在城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建设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与供水单位共同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或者迁移、重置方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9.档案存档 档案存档有利于之后在二次供水设备出现问题时候方便查阅。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将供水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存档。

10.建立良好的信息系统管理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管线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将供水管线信息及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供水管线信息系统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管理应当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据。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在建立供水管线信息系统过程中,需要建设单位提供供水管线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